(一)除税收和安全检查及行业业务指导外,县内任何部门未向县招商局申请,并经县委、县政府批准,均不得到持“绿卡”者所在企业(单位)进行检查。上级部门进行检查,有关对口部门必须事先告知县招商局。
(二)部门到“绿卡”持有者所在企业(单位)的各类收费,必须经县物价局审核、县招商局同意。经审核批准的合法收费,一律按低限(或已制定的理优惠标准)收取。禁止向“绿卡”持有者所在企业(单位)集资、索要赞助和摊派款物,严禁一切形式的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。
(三)对“绿卡”持有者个人及其住所,合法经营的宾馆、饭店、娱乐场所,禁止一般性检查;有涉嫌违法犯罪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,其检查需经公检法三长及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。
(四)对“绿卡”持有者个人自备车辆及企业(单位)所属的运营车辆,在境内违章情节较轻的,实行先放行和友情提醒,不得扣证、罚款,重大违章或事故应尽快处理。
(五)对“绿卡”持有者及所在企业(单位)发生的治安、刑事案件,公安机关接警后城(镇)区内10分钟、农村30分锺内应赶到现场,并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处理,依法保护“绿卡”持有者个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及所在企业(单位)的利益。
(六)对“绿卡”持有者在就医、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优惠办理,其中就医免收挂号费,子女可选择在本县任何公立学校(幼儿园)就读,费用按学区内的标准收取,免收择校、寄读等费用。
(七)给予“绿卡”持有者及所在企业(单位)其他方面的保护和服务。
摘自当办发[2 0 0 3]8 5号《关于对外来投资者实行“绿卡保护的暂行规定》